為健全勞保財務及維護全體被保險人權益,立法院於今(15)日三讀通過《勞工保險條例》修正條文,增訂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之規定。
勞動部表示,投保單位逾期未繳納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,勞工保險局依法會移送行政執行處理欠費,但在執行過程中如有遇到投保單位破產、重整或 經解散進行清算時,因現行保險費及滯納金屬於普通債權,只能與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投保單位的賸餘財產,而有欠費無法清償的風險。因此,本次修法施 行後,保險費及滯納金可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,降低欠費無法清償之問題,確保勞保基金及全體被保險人權益。